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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市场对外开放重磅一步:海南跨境资管试点启动,涉多类金融机构
    2025.07.22 | 作者:邹野

    为贯彻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提高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牵头海南金融监管局、海南证监局、海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外汇局海南省分局于2025年7月21日联合发布了《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业务实施细则》(《试点规则》),《试点规则》自2025年8月21日起生效。

     

    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资产管理试点(“海南跨境资管试点”)是继QFII(包括RQFII)、沪港通、深港通、沪伦通、银行间债券市场直接投资(CIBM Direct)、债券通、内地与香港互认基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跨境理财通”)、ETF互联互通、互换通以及QFLP等之后又一种允许境外投资者投资于中国金融市场的路径。

     

    本文基于《试点规则》的内容以及笔者长期参与中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观察,简述海南跨境资管试点的核心要素、重要意义。

     

    一、海南跨境资管试点的核心内容

     

    (一)试点业务定义与范围


    海南跨境资管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使用合法资金,投资海南自贸港内金融机构发行的人民币计价资管产品,包括:

     

    #

    资管产品类型

    1

    理财产品

    2

    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即公募基金公司、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私募资管产品

    3

    公募基金

    4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5

    其他经中国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认可参与试点的资管产品

     

    境外资金投资对象明确投向境内市场。

     

    (二)境外投资者类型、资金来源

     

    境外投资者,是指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境外个人投资者。

     

    境外机构指境外(含港澳台)合法成立的机构,可用来源于境内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

     

    境外个人指在海南自贸港内学习、就业、生活的境外人士或者符合海南自贸港外籍人才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可用来源于境内的资金(需提供证明)购买试点资管产品。

     

    (三)阶段性推进

     

    试点初期的180日内,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为境外持牌金融机构或者合法中资企业境外机构,暂不接受其他境外投资者用来源于境外的资金购买试点资管产品。

     

    其后,由试点管理部门按程序报批,经国家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后再逐步向其他类型境外机构投资者开放。

     

    (四)投资者适当性

     

    境外投资者纳入与境内一致的适当性管理标准,须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销售机构承担“卖者尽责”,不得误导销售、承诺收益,强化信息披露与投资者教育。

    可参与试点的各类资管产品中,公募基金和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的风险等级限于R1至R4等级。

     

    (五)试点机构参与规则

     

    参与试点业务的机构(“试点机构”)包括:

    • 试点银行:自贸港内,为境外投资者开立用于投资试点资管产品账户(“投资账户”),提供购买及赎回试点资管产品的资金划转、结算及汇兑服务的商业银行
    • 发行机构:海南本地合规持牌金融机构,具备相关产品发行资质
    • 销售机构:具备销售相关资管产品资质的自贸港内金融机构或其分支

     

    各试点机构需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报备,符合内部管理、风险控制、投资者保护等要求。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审核后出具是否同意开展试点的书面意见,并通过官方网站及时公示试点机构名单。

     

    (六)资金账户管理实行闭环管控

     

    境外投资者资金通过“投资账户”运作,设定资金来源与用途边界,确保募集、投资、分红、赎回等流程可追溯、可监控,采用人民币结算,符合现行跨境账户管理规范。

     

    (七)禁止通道业务

     

    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境外机构、个人提供通道服务。

     

    (八)投资协议等文本管理

     

    销售机构在确认境外投资者资格之后,除签署资管产品标准化合同以外,还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或者通过符合法律法规的线上渠道,与境外投资者签订跨境资管试点投资合同或者协议。

    投资合同或者协议应明确业务操作流程和各方权利、义务,向境外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

     

    (九)实施总量规模管理

     

    跨境资管试点总规模初期设定为100亿元人民币,各发行机构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申请额度,额度按需动态调整,保障试点稳健有序推进,防范宏观跨境资金风险。

     

    (十)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

     

    坚持业务发生地法律适用原则,设立投诉、调解、仲裁、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境外投资者与境内投资者享受等同法律保护,销售机构须建立健全投诉受理与反馈机制。

     

    二、海南跨境资管试点的意义

     

    (一)投资范围极大拓宽

     

    、债券、金融衍生品以及基金互认等领域的互联互通机制项下的投资范围比较单一,QFII近年先后增加私募资管产品以及私募基金等可投资品种但是私募资管产品和私募基金的投资标的需受限于QFII业务的监管规则,跨境理财通的投资标的限于公募基金与公募理财产品等,而海南跨境资管试点的投资范围则涵盖公募基金、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等,投资范围极大拓宽。

     

    (二)推动境内外金融机构落户或投资海南

     

    相较于北上广深等地区,海南的金融机构数量不多。随着自贸港政策的陆续出台,近几年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在海南成立。例如,2024年2月,汇百川基金获开业,成为海南第一家公募基金公司;2025年5月,鹏安基金,成为海南首家券商系公募基金公司。

     

    鉴于海南跨境资管试点中的资管产品的发行机构仅限于注册在海南的相关金融机构,这一政策预计将吸引境内外金融机构在海南落户或投资。

     

    (三)继跨境理财通之后的又一区域型资本项目开放探索

     

    海南跨境资管试点与跨境理财通存在一些不同。例如,海南跨境资管试点采取单边主动开放的模式,面向全球开放,不限特定区域;而跨境理财通采取双边协定开放的方式,系双向开放,其北向通仅面向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

     

    尽管如此,海南跨境资管试点与跨境理财通都是区域型的资本项目对外开放试点。前者在海南自贸港试点,后者则在粤港澳大湾区试点。这两项区域型的小范围试点,都将为中国进一步探索资本项目的对外开放累积重要的经验。

     

    三、观察与展望

     

    海南跨境资管试点是中国金融市场、资本市场对外开放中的重大突破性进展。

     

    作为试点性政策,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银行、理财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基金销售机构等多类金融机构将有机会从不同的业务模块参与海南跨境资管试点,其试点意义重大。

     

    据悉,海南的部分相关金融机构已经针对海南跨境资管试点积极开展了政策调研、可行性研究以及前期准备工作。

     

    关于其他金融行业开放政策的近期进展,请参考笔者受邀撰写的、由国际知名出版商Beaumont Capital Markets与全球对冲基金行业的代表性组织另类投资管理协会(The 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nagement Association,简称AIMA)联合推出的《国际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概览2025/26》(International Asset Management and Investment Funds Review 2025/26)的中国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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